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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来了 湘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解读相关流程变化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曹利敏 编辑:刘放明 2021-01-12 17: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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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湘潭1月12日讯(记者 曹利敏 通讯员 周剑峰)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婚姻家庭编》对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了一系列调整,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制度。离婚流程有什么变化?需不需要新增办理材料?“30天冷静期”从哪天开始算?……带着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1月12日,我们走访了市民政局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离婚登记程序将有所调整,在原来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四个步骤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因此,双方当事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提交离婚申请书后将拿到的是一张离婚申请受理回执单,而非离婚证书。这也意味着,办理离婚需要的时间更长,第一次去申请、第二次去进行审查登记。审查登记时,同样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冷静期计算是从提出申请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30天冷静期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则顺延到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冷静期满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在30天内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撤回离婚申请。如果离婚冷静期满后在30天受理期内未及时进行离婚登记的夫妻仍坚持离婚的,则需重新申请再次进入离婚冷静期程序。

提出离婚申请后,能否去其他婚姻登处确认离婚?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方当事人只能到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一旦申请提交,后续手续必须在该登记处完成,不可更换。

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为促使离婚当事人冷静思考,理性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缓和夫妻关系,从而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无冷静期的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曹利敏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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