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提高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意识,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案例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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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久胜醉驾问题。2020年1月,王久胜因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8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对王久胜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1月,王久胜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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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灿酒驾问题。2020年8月,王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两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王灿受到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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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来源:廉洁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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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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