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张新明(身份证号码:430321XXXXXXXX1674)等98人(详见附件):
你实施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现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发布于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微信公众号“湘潭交警支队”,公告发布日期以公众号推送日期为准。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单
特此公告
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6月8日
来源: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编辑:谢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