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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公安局将查处的2起不当执法行为案件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来源:湘潭市公安局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2021-06-10 20: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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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工作,切实做好顽瘴痼疾整治有关专项行动,湘潭市公安局将查处的2起不当执法行为案件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湘潭市公安局整治涉案财物久扣不处问题典型案例

2017年10月,雨湖公安分局在办理谭某某、陶某某、陈某等三人涉嫌非法采矿案中,依法扣押用于采矿的挖掘机一台。2018年8月,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陶某某、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2019年5月,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于涉案挖掘机未随案移交,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未对其处置作出明确处理意见。

2019年9月,被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陈某、陶某某提出返还被扣押挖掘机的申请。经查,由于雨湖公安分局不具备保管条件,该挖掘机扣押后被委托当地镇政府保管。经在露天条件下数年闲置,该挖掘机部件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亦无法有效修复。

针对以上情况,雨湖公安分局在教育整顿期间,积极协调雨湖区委政法委、当地镇政府,通过信访救助等法定途径,筹措29万余元,于2021年4月30日交付被扣押挖掘机所有人陶某某、陈某。对不及时妥善处置涉案财物的办案民警给予纪律处分。当事人陶某某、陈某对雨湖公安分局实事求是、依法解决诉求表示感谢。

湘潭市公安局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典型案例

2016年6月1日,刘某伟与陈某签订租赁加油站合同,当日陈某交付100万定金给刘某伟,约定刘某伟在2016年9月1日将加油站交付给陈某经营。但合同期限届满后,刘某伟未能履约,陈某要求退还100万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未果。

2018年2月1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陈某诉刘某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判决由刘某伟退还100万元定金,并按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刘某伟以1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其余维持一审判决。

2019年11月12日,陈某报警称被刘某伟以租赁加油站的方式诈骗100万元,湘乡市公安局龙洞派出所于当日受案、立案,并对刘某伟刑事拘留。此后,办案民警收集了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民事诉讼记录、判决书以及律师的部分取证等书证,查证了刘某伟在签订合同后有履行合同的行为。11月25日,该案移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补后,于4月27日以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系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该案作为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由湘乡市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且判决结果已经依法保护了报案人的合法权益。而办案单位根据同一法律事实立案侦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经湘潭市公安局教育整顿办公室顽瘴痼疾整治专班会同驻局纪检组、法制部门集体研究,认为该案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执行的民事案件违规立案,属于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

目前,该案已由湘乡市公安局对办理该案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民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来源:湘潭市公安局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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