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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

来源:湘潭市政府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2021-09-29 11: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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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为原则,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措施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过构建科学统一的行政复议体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实现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对外”“一套流程办案”“一个标准裁判”,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的发展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六个湘潭”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1.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市、县市区各级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市、县市区各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以下列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韶山海关、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市国家安全局、国家统计局湘潭调查队、市邮政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2.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或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队部在辖区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队相关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在本辖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3.规范行政复议印章管理和公文处理。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授权使用“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对外使用“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称,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市司法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行政复议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具体工作。授权市司法行政部门使用“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对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类公文处理,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的撤销(重作)、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否定性评价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影响重大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应呈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涉及立案受理、不予受理、延期审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维持决定(非重大影响案件)、驳回申请等公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对外作出的行政复议公文,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参照执行。

4.确保衔接配合有序。自2021年6月1日起,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县市区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改革后所确定的管辖权,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二)健全配套工作机制

5.拓宽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规范行政复议救济权告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机制,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反映诉求。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窗口,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基层司法所等资源,建设行政复议咨询网点,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捷、规范服务,让人民群众“少跑路、跑近路”,切实做到复议便民、复议为民。

6.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优化并统一办案流程,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调查、听证、调解、和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意见(建议)书、监督考核和卷宗归档等工作制度,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加快推进行政复议接待和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精神和办公用房建设有关规定,参照人民法院的建设和保障标准,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符合办案需要的接待、听证、调解、办案、阅卷、档案等业务用房。

7.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的湘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8.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办案协商与反馈机制,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良性互动,定期通报交流相关信息、分析阶段性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动向,统一办案尺度和标准,对行政执法提出合理化指导意见。

9.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当事人自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开展调解和解工作。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复议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协同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积极统筹各方面资源提高调解成功率,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复议环节。

10.推进“智慧复议”建设。在全面应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的基础上,依托“智慧湘潭”项目中“智慧司法”建设,推进网络信息化技术在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应用,打造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完成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听证、网上送达等线上建设,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复议办案高效化智能化。

11.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落实普法责任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政策解读,特别是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管辖的改变,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后的“变”与“不变”,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利益诉求;要以改革为契机,用好用活宣传平台,讲好讲新“复议故事”,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为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12.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通报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组织旁听行政复议听证会等方式,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助力诉源治理。

建立行政复议文书执行监督机制,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依法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严格执行“报告”“通报”“抄告”制度。每年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上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同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进行通报。涉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力、问题较多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28号)规定,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措施

13.配优配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编随事走、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通过从复议案件数量较多、专业性较强的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划转,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改革后的工作实际相适应。着力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从事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且具备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资格条件。

14.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基础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根据行政复议调查核实、出庭应诉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办案设备和安排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经费。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对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着力保障办公用房、业务配套用房、办案用车等。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是党中央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行政复议长远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改革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坚决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改革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市本级建立以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参加的改革协调机制,负责调度、协调改革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工作纪律。改革涉及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业务的整合调整,必须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政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干扰改革。要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情况总台账,对标对表推进县市区落实改革任务。根据改革实践安排,分阶段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坚持跟踪问效,对改革进展缓慢,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及时督促整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来源:湘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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