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警示作用,督察问题整改,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例。
1.田某等人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适用环境污染移送刑事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29日,根据省环保督察线索交办:雨湖区长城乡伍家花园加油站南侧堆场堆有大量泥状固体废物。接到线索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经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堆场贮存的泥状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有可能涉及环境刑事案件,因此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
现场调查发现:交办中所提到的堆场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羊牯村八组,负责人为黄某某,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田某以每吨每月5元的价格租用了黄某某的堆场,并转运了大量的泥状固体废物至该堆场贮存,经田某反映,这些泥状固体废物是他和黄某合伙通过中间人从衡阳市常宁市白沙镇的某个选矿厂运出来的(经前期公安调查,暂未明确具体选矿厂),合计约600吨。田某和黄某原计划将这批泥状固体废物卖出,赚取中间差价。截止省环保督察组发现这批固体废物时,这批固体废物全部贮存在堆场,暂未进行下一步处置。
2021年1月3日,根据湖南景翌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YHJWT2010075-1)显示,泥状固体废物的砷含量高达116mg/L,超过标准限值(5mg/L),超标22.2倍。
2020年11月3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继续委托湖南景翌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堆场围墙外的土壤和地表水及堆场的泥状固体废物进行监测,检测报告(JYHJWT2011009)数据显示围墙外土壤砷含量最高达882mg/kg,超过标准限值(60mg/kg),超标13.7倍。泥状固体废物的砷含量均超过标准限值。
监测结果出来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批危险废物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至景翌湘台环保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过磅后合计628.31吨),并对堆存场地进行深度清理。
同时,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工作,将此案查处的危险废物(含砷硫精砂)委托郴州辖区内有资质的郴州金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同时致函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持加强对该批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确保该批危险废物得到规范处置。
处理结果:
2020年11月3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与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联合成立了“11·03”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2020年11月4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雨湖区长城乡羊牯村含砷泥状堆积物性质的认定意见》认定贮存在长城乡八组堆场内的泥状堆积物为硫精砂,有害成份为砷,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类别为“HW24”,而田某等人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20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此批含砷危险废物628.31吨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在湖南景翌湘台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由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
田某等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田某、黄某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020年11月19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五名当事人已被依法批捕。
典型意义:
1.以案释法,用典型威慑违法行为。本案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办理的第一起涉嫌危废案,该案涉案危废数量大,涉案人数多,涉案地点广、案情较为复杂,性质恶劣,具有典型性。此案的侦破和对犯罪人员的严惩不贷,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并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2.部门联手协作,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本案中,在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初步调查之后,公安机关即对该环境污染事件立案,公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调查案件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公安部门尽早立案能够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在案件侦破方面的优势,查明案件真相,全面掌握案件的犯罪实事,为生态环境部门的其他执法提供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科学与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有助于判定污染的源头、发生过程以及损害严重程度,推进公安部门的案件侦破。
3.应急及时有效,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确认案件涉及危险废物后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工作,从现场处理、危险废物保存、运输到最后安全处置,确保每个环节都依法、有序且规范,同时还争取到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支持,以最快速度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事故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
2.某水泥制品厂未批先建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6日,“蓝天保卫战”志愿者日常巡查反映:“岳塘区某水泥制品厂未办理环保手续,碎石作业扬尘排放严重”。接报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迅速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经核实,被投诉举报对象为岳塘区永兴水泥小构件制品厂,位于岳塘区荷塘乡,主要生产水泥小构建制品,水泥小构件制品建设项目已于2020年9月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但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外购水泥、石粉、沙子、碎石等生产原料,且未经许可自建碎石加工生产线,将外购市政工程建筑垃圾破碎后用于水泥构件制品生产,同时存在厂棚未建设,堆放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生产设备未按要求封闭,厂区地面未硬化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粉尘和降水除尘,导致出现粉尘无组织排放等相关问题。
现场检查时,破碎加工碎石生产线在调试运行。
处理结果:
该企业未批先建破碎加工碎石生产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时,在设备调试生产期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破碎生产线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对其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整,共处罚款4.4万元整。经督促,该企业将破碎生产线拆除,并缴纳相关罚款。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办理好相关环保手续,严格落实控制粉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该单位拆除生产线,并对破碎原材料(建筑垃圾)进行清理。
典型意义:
1、群众环保意识增强,积极反馈违法线索。近几年来,我市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晓率、参与率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群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相关事项,除了通过12345市长热线、12369微信平台等官方平台反馈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还成立了“蓝天保卫战”志愿组织等民间机构,通过无人机、便携式大气检测仪器等设备,自发对市区开展大气巡查,将发现的疑似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环保部门,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紧密了人民群众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大了对难以发现的环境违法“隐秘角落”的打击力度。
2、以案释法,强化企业环保意识。通过此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而且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主动适应环保新常态,以“铁腕治污”的决心,督促企业提高生态环境守法意识。
3、落实整改,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群众身边无小事”,此案件通过粉尘等环境问题的有效整治,解决了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了周边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3.湖南某港口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案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7日,根据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的问题线索,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主要从事港口货物装卸、仓储经营服务,于2005年5月通过了环评审批,2020年6月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公司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初期雨水)需通过沉降、隔油回收、化粪预处理后,再集中回用于港区洒水消尘和绿化浇灌,不外排。
经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沉淀池因大量雨水进入,有废水溢流,溢流废水通过排涝口排入湘江。湖南省湘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潭环监B委字[2021]第014号)显示:化学需氧量为76 mg/L、氨氮为1.17mg/L、总磷为0.07mg/L、铅为ND(低于检出限)、总铬为ND(低于检出限)、石油类0.62 mg/L。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湘潭市生态局当即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勘察)、调查询问情况以及现场采样监测结果,该公司有溢流废水直排湘江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整改,加强公司内部环保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典型意义:
一是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执法重心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向排污许可制转变,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改革创新。
二是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督促、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三是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将以本案为鉴、以案促改,持续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执法保障!
4.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7日,中央环保督查现场检查组发现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存在“1.散货作业区雨污未分流,收集的污水经简单沉淀后经管道排入解放港泵站后流入湘江。2.散煤转运存在洒落护坡及湘江的情况”的问题。判断其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故将此线索交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接到线索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因强降雨天气,厂区积水超过污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产生溢流到解放港内,造成厂区东侧解放港港内水质呈灰黑色,同时导致解放港排入湘江水质呈灰黑色;码头水域西侧有物料撒漏现象。检查时,公司生产正常,主要从事煤炭,铁矿石,粮食等散货水路转运。
督查组现场采样监测报告(潭环监B委字)【2021】第014号显示: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化学需氧量为68mg/L、氨氮为0.26mg/L、总磷0.22mg/L、铅未检出、总铬未检出;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为55mg/L、氨氮为0.72mg/L、总磷0.23mg/L、铅未检出、总铬未检出、石油类0.15mg/L;入解放港泵站排口化学需氧量为77mg/L、氨氮为0.56mg/L、总磷0.21mg/L、铅未检出、总铬未检出、石油类0.74mg/L。
处理结果:
通过对当事企业所作的现场调查、询问和取证固定的证据,证实了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湘潭县分局拟对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肆万玖千元整(¥490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公司已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整改工作将于2021年9月份完成并组织现场验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与湘江相邻的企业在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处理的典型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此案件依法查处后,全市及至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港口、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港口、码头企业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从而形成了对港口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巨大的震慑作用。是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湘江保护条例》的典型案例,具有广泛的警示、教育意义。
5.湖南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内收集处置案
案情介绍:
2021年以来,我局多次接到群众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举报长潭西线附近有刺鼻气味,但来源不明。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九华经开区涉气企业众多,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夜间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对投诉人所述区域进行了检查。
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湖南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时,在车间门口就能闻到明显的油漆气味,进入生产车间后,发现该公司建设有喷漆房,并配套建设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该公司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部分刷漆、喷漆等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未在喷漆房密闭空间内进行,厂区内地面有明显的刷漆、喷漆痕迹,并且有少部分工件刚喷完油漆,还未搬走。
处理结果:
经调查, 湖南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喷漆、刷漆等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时,未在喷漆房密闭空间内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调查取证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且进行整改。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潭环罚决字2021宗-14号),处以罚金2万元整。后督察时,该公司已整改到位,地面未见有喷漆痕迹,刷漆作业在油漆房内进行。
典型意义:
通过此案件,湖南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环保意识显著提升,并且积极的进行了整改,层层落实了责任。在后督察过程中,可见该公司在环保管理上有显著提升。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对周边的企业也起到了震慑作用,该区域内针对废气的投诉明显减少。
6.湖南某码头暗管排污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7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湘江沿岸港口、码头开展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反映的问题线索,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港务公司码头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码头位于霞城乡下摄司铁牛埠,原为湘潭铁牛埠港区一期工程,2003年取得湖南省环保厅环评批复,2014年湖南省环保厅批文同意该项目业主变更为湖南某港务公司。项目建设内容为千吨级杂货泊位一个,千吨级重件泊位一个,千吨级散货泊位一个,吞吐量为60万吨。相关环保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手续办理完全。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码头东西两侧堆存大量煤炭,部分煤炭堆存高度超过围挡高度,且未进行有效覆盖;堆存场地未进行雨污分流,地面积水、积泥严重;煤堆场靠近湘江的南侧水泥护坡存在一处PVC管口,管口至护坡底有明显废水外排遗留的黑色污渍痕迹,岸边部分区域及江面部分水体呈黑色。根据该单位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码头内地面冲洗水不外排,但上述痕迹显示该码头通过PVC管道外排废水至湘江。
水泥护坡暗管偷排痕迹。
处理结果:
该单位利用PVC管道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东侧煤炭堆存超过围挡并未及时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对其码头内煤炭堆存高度未有效覆盖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共处罚款20万元整。
2021年4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将案件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2021年5月21日,当地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生产部负责人王某下达予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目前,该码头已按照“一港一策”要求完成散货皮带通廊、散货堆存大棚及喷淋系统、码头废水处理系统、危废贮存间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改建,并已完成项目验收,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了生产作业对环境的影响。
散货大棚及喷淋设施已完成建设。
典型意义:
1、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此案在企业涉水问题的调查中,虽未抓到企业偷排现场,但执法人员多次走访现场,认真细致开展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企业逃避监管方式偷排废水的违法行为得以坐实,并移送公安进行行政拘留。除了调查企业涉水问题外,执法人员还对码头堆存散货涉及的污染大气环境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有效打击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举一反三,制定港口环保统一标准。通过此次中央环保督查公布的典型案例,湘潭市委市政府深刻意识到港口码头环保治理的紧迫性。根据《湖南省干散货码头环保隐患整治指南》,湘潭市及时制定了《湘潭市港口码头污染问题整改方案》,联合环保、交通部门开展全市港口、码头专项检查,要求各港口、码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制定“一港一策”整改方案,从源头防治污染。
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威慑违法行为。此案以点带面,通过对典型散货码头开展执法检查,从中发现湘潭市港口、码头环保管理上的共性问题,以雷霆手段警醒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及时关注自身生态环境管理现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相关环保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吕鹏飞
编辑:刘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