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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警普法丨湖南首例危险作业案在湘乡宣判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乡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 编辑:杨莉莎 2022-01-22 17: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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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中一岁除”道尽了中国人过年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需求量与日俱增,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无证上马”售卖烟花爆竹。殊不知烟花爆竹需专营专卖,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湖南首例危险作业罪,严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2022年1月17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良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湖南省首例危险作业罪判决案件。

经查,周某良未经批准租借朱某辉位于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一民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720件(烟花520件、爆竹200件)。该民宅为二层砖瓦结构,距沪昆高速最近水平直线距离仅24.2米,违法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面积达104.84平方米,且存在柴油(224升)、谷物等易燃品与烟花爆竹混放的情形。房主朱某辉在内长期居住。

被告人周某良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警方提醒,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广大生产经营者要“取财有道”,切莫因蝇头小利逾越法律底线。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和减少环境污染,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三天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温“禁燃令”烟花爆竹禁燃规定

2017年11月20日发布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狠抓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坚决打赢环境治理攻坚战的决定》明确规定:

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建城区一律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市城区道路一律禁止黄标、冒黑烟、老旧车及其他不符合环保要求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非建城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治理不力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建城区露天焚烧垃圾、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超标排放车辆行驶治理不力的城管、环保、公安部门负责人,一律交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行政问责。

违反禁燃,将会面临如下处罚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时间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拒不执行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别注意

市城区下列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

请大家积极拨打举报电话:110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乡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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