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湘潭3月25日讯(记者 谢文礼 通讯员 易超群)3月25日上午,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向社会公开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会上,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就记者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
记者: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有哪些积极意义?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钟晋: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积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曾在2020年企业家座谈会上深刻指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经济运行中的矛盾风险不断显现,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明显增多。如果司法机关动辄剥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增加市场主体的压力和困难,但是如果对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一放了之”,导致企业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真“严管”、真“厚爱”,对于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有利于预防市场主体违法犯罪,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事案件发生结构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经济犯罪持续增长。从司法实践来看,经济犯罪成因往往涉及社会治理中系统性、深层次问题,单靠刑事法律的“孤军作战”,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推动源头治理为着力点,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有利于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做法,保障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从国际范围看,合规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推动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相关业务的重要制度保障。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对于运用国际规则服务企业“走出去”,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能否解释一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内涵实质?哪些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陈宇: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适用企业合规改革办理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能适用企业合规改革办案的企业范围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涉案企业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关联企业。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均可列入试点适用范围。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各种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适用其他罪名由省检察院统一把关。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记者:请问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承担什么职责?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陈宇:第一,检察机关在第三方机制中要履行好协调联络涉案企业的职责,保证第三方组织能够顺利履职。第二,在第三方监督评估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对企业合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主导与第三方监督评估既是委托与受托关系,也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配合关系。第三,对适用企业合规办理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合规考察期满,检察机关将根据第三方组织提交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并结合全案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一)涉嫌犯罪企业在考察期内全部履行企业合规计划,没有违反监督考察要求,考察期满,对于拟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适用企业合规改革办理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建设情况,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二)对适用企业合规改革办理的案件提起公诉的,应当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记者:请问如何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可能出现的“形式主义”“虚假整改”等问题?
湘潭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章顺新:第一,强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管理职责。目前湘潭市已经出台《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湘潭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选任、监督、管理职责,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强化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责。第三方机制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的机制,检察机关对其启动和运行负有主导职责,决不能放任自流、不管不问。检察机关对于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以及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负有审查职责,必要时还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三,健全第三方组织运行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有关方面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作出调整。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涉案企业及其人员认为第三方组织或者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或提出异议。
市工商联作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工作的承担部门,将认真配合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加强协作联动,发挥好各个方面的作用,努力确保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谢文礼 易超群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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