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4月1日施行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住建局 编辑:楚湟-湘潭站 2022-04-02 10:01:42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从市级层面为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等全过程管理,提升公租房后续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等提供基本遵循。申请时要注意什么呢?又有哪些消息会让你开心呢?快来看看吧!

微信图片_20220402095839.jpg

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城区(含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岳塘经开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准入、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准入、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落实租赁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登记、实物配租等工作;指导全市租赁补贴“一卡通”发放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等相关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包括生存状态)、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优抚对象身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大数据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相关机构数据的汇集、共享,并提供数据服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享受直管公房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工作力量,健全住房保障多部门联审机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第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城镇低保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标准低于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常住户籍家庭。

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标准是指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标准是指城镇常住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为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以下。

新就业职工是指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籍,从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法定的其他就业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人员。

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市城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市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人员。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实物配租方式为辅,同一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优先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确需实物配租保障的,根据申请和房源情况分类轮候,逐步转为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市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00%发放;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标准的70%发放。

租赁补贴应当按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按15平方米/人和家庭户籍应保障人口数计算,每户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为申请家庭现有自有住房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单套配租住房因无法分割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一条 市、区(园区)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

市、区(园区)要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开通网上服务大厅、公租房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家庭自有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多处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自有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登记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

(三)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的,应提交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材料,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市人民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核。

(二)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核定情况,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实施。保障对象和轮候对象名单报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备案。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制定分配方案,报所在区(园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投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和轮候对象名单报所在区(园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从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救援人员、退伍军人、来湘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等)办理住房保障申请,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直接向市、区(园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报。

市、区(园区)可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定向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或定向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和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对正在实施保障对象每年进行资格复核,由本地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进行清退或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相应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如实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取消轮候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和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租住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凭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本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支取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房屋,确需装修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且腾退房屋时,不予补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资金保障制度。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和管理;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由区级财政负责筹集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资金,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应将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费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更新、后续管理保障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的补助资金;

(二)市城区土地出让部分净收益;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保障资金;

(五)被征收公共租赁住房的征收补偿款;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配套经营性用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住建局

编辑:楚湟-湘潭站

本文为湘潭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xt.rednet.cn/content/2022/04/02/1107960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湘潭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