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全力推进和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3起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涉嫌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尾气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2022年5月18日,湘潭县分局委托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某管业有限公司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设备抽查。
经查,该公司现场有4台柴油叉车正在作业,检测员对正在作业的4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设备(柴油叉车)进行尾气抽检,其中有机械编码为2-JCH00019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为1.46m-1,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6.8KW,标准为1.0m-1,超标0.46倍;机械编码为X-JCH00051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为2.08m-1,发动机额定功率为40KW,标准为1.61m-1,超标0.29倍,尾气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对湖南某管业有限公司处罚款5千元;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湘潭某肾病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污的案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湘潭某肾病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湘潭某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处理设施现场检查照片。
现场检查时,该医院正常营业,废水排放量约18吨/天,当日我局委托湖南景翌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医院外排污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发现该医院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数值是726mg/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1.9倍,粪大肠菌群等其它指标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湘潭某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处罚款1万元;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湘潭市某医院涉嫌超标排污的案
2022年3月24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卫健委对湘潭市某医院进行现场专项执法检查。
经查,该医院医疗废水采用一体化污水设施处理,并通过二氧化氯消毒,处理之后的废水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当日我局委托某检测机构对该医院外排污水进行了现场采样。4月12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结果显示:该医院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为338mg/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0.352倍,氨氮、粪大肠菌群等其它指标达标。
该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该医院属初次违法;废水超标倍数不高,且废水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对环境影响后果轻微;该医院主动公开发布道歉承诺书;在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参与磋商下,该医院与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积极履行生态污染损害补偿责任。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市卫健委联合对该医院进行了通报和约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相关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对该医院免予行政处罚。
来源: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谢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