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现场照片。
近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查获辖区内邹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后现已由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立为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侦查。这是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今年办理的第二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年9月19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接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获悉岳塘区荷塘街道正江村有人从事危险化学品(在线胶)生产活动。获悉案情后,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合荷塘街道、荷塘派出所赶赴正江村,经全力搜查,在樟树组刘某某家民房发现在线胶生产场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邹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荷塘街道正江村樟树组刘某某家民房,擅自从事在线胶生产活动,邹某从2021年底到2022年6月份,合计生产了约2.5吨在线胶,获利约1.4万元。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在线胶闪点(闭杯)<15℃,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执法人员还现场查获9桶化工生产原料,总质量835.58公斤(毛重,含铁桶质量),其中包含二甲苯、环己酮、DMF三种危险化学品,合计624.58 公斤(毛重,含铁桶质量)。
邹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在线胶)生产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于10月27日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1月1日,岳塘公安分局对邹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正式作出刑事立案决定。
二、违法行为解析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均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案邹某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租赁刘某某家的自建民房(木质梁、民房常住4人),在安全设施设备缺乏,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在线胶)生产的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违法。而其行为还直接威胁到住户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犯罪。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来源: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黄滔-湘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