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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黄滔-湘潭站 2023-08-25 19: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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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各有关经营者、消费者:

受“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响,个别地区出现市民抢购食盐现象。目前,我市食盐供应充足,市民按需理性购买,不信谣、不传谣。为保障食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黄滔-湘潭站

本文为湘潭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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