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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配套的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刘放明 2023-09-15 0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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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潭金管发〔2023〕2号)及配套制定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为“《一办法三细则》”),在前期广泛调研、征求意见、会议研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202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1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实施。现就一办法三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1. 出台背景

1.1 确保政策延续性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潭金管发〔2018〕2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潭金管发〔2018〕3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潭金管发〔2018〕4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8年9月15日向社会公布实施,有效期为5年,今年9月份到期。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亟需对原有的办法和细则进行修订。

1.2 现实需要

三年疫情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程度的冲击,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大,需要较为积极的政策支撑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1.3 政策协同需要

随着长株潭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三地四中心”政策协同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同样需要对政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2 政策依据

2.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

2.5 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

2.6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

2.7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潭金管发〔2022〕2号)

2.8 国家、省、市其他法律、规定。

3 基本情况介绍

3.1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本情况

共七章五十一条,正文字数4810,包括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使用、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2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归集管理实施细则》”)基本情况

共九章四十四条,正文字数5781,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转移,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开具缴存证明,罚则,附则等内容。

3.3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基本情况

共六章三十七条,正文字数7972,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金额、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限,办理程序,责任与监督,附则等内容。

3.4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基本情况

共十三章七十三条,正文字数13595,包括总则,贷款对象、条件、类型,贷前管理,贷款申请所需材料、办理时限,贷款办理流程,贷款回收,贷款变更,贷后管理,预警机制,贷款档案的管理,法律责任及处置,附则等内容。

4 主要调整及变化

4.1 《管理办法》

4.1.1 调整颁布形式

采取一个综合的《管理办法》和三个配套的《实施细则》的形式进行颁布,办法“统”而“精”,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三个实施细则“细”而“全”,操作性强。

4.1.2 调整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确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工作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均参照长沙市的标准执行。

详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1.3 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内容

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使用,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和流动性风险防控管理等内容。

详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1.4 调整贷款额度确定规则

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的申请额度和限额标准,结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际偿还贷款能力、信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可贷额度的规则,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的规定执行。

详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1.5 《一办法三细则》中的家庭包括哪些人

《一办法三细则》所称的家庭,已婚的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离异未再婚的是指职工本人及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未婚的是指职工本人。

4.2 《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4.2.1 明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详见《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4.2.2 新增错账调整内容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中相关规定,新增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错账调整规定。

详见《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4.2.3 规范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条件

为推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落实省、市关于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参照长沙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作法,对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条件做出调整。

详见《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4.3 《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4.3.1 扩展提取受托人的范围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方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在原有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做为提取受托人的基础上,新增配偶为提取受托人。配偶作为提取受托人代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公证委托,但需提供本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所提金额需拨付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

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4.3.2 扩展房屋共有产权人的范围

在原有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对共有产权人的身份不作限定,扩展了房屋共有产权人的范围。

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3.3 调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金额

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金额。

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3.4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

购买二手房办理按揭贷款的,须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完成后申请办理;未办理按揭贷款的,须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

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4.3.5 提高无房户租赁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

提取申请人家庭租赁商品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从原有不得超过10000元提高为不得超过12000元;但提取申请人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仍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所支付的房租。

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4.3.6 扩展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根据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文件,在原有提取申请人家庭对拥有产权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增加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对拥有产权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申请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金额(不含政府补贴金额)。

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4.3.7 新增缴存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划拨至缴存职工收款账户的办理方式

根据职工身后“一件事一次办”要求,缴存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划拨至缴存职工收款账户的,无需进行公证。

详见《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4.4 《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4.4.1 优化公积金贷款按揭项目准入方式

为减少公积金贷款按揭项目准入频次,避免准入材料的重复提供,提升准入效率,公积金贷款按揭项目准入从原有以“房屋预售许可证”为单位办理准入 ,优化为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单位进行准入,以“房屋预售许可证”为单位进行备案。

详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4.4.2 明确暂停、恢复受理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加强对项目的风险管理,铸牢风险防控堤坝,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明确暂停、恢复受理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详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4.3 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有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和经中共湘潭市委相关部门认定的A、B、C、D、E类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有80万元调整为90万元。

详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4.4.4 优化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优化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12(倍数)×流动性调节系数。

详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4.4.5 提高申请人家庭负债上限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负债上限从原先的120万元调整为不得超过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负债上限从原先的90万元调整为不得超过100万元。

详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4.4.6 优化预警机制内容

详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章。

5 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仍按照《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潭金管发〔2022〕1号)执行。

6 颁布施行时间及其他规定

6.1《一办法三细则》于2023年9月11日颁布,政策缓冲期为一个月,缓冲期内新老政策并行。

6.2《一办法三细则》有效期为5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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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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