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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杨莉莎 2023-04-28 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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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大执法力度,全力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撼力的典型案件。现将2023年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湘潭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收取培训费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0月21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湘潭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收费的违法线索,2022年10月24日和11月2日,湘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先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2年11月7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收取培训费及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收取培训费的行为。从2016年6月开始,当事人对外进行招生和培训,当事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类型为“企业”,属于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自办学之日起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未对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也未在学校的固定公示牌(栏)、学生宿舍、食堂、网站等醒目位置对学校的培训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2019年6月,当事人开设了“某某教育”官网,为获得广大学子和家长的认可,当事人在就业案例宣传过程中,将从该校毕业的曾某某等8名毕业生的简要介绍、工作岗位、学习感悟等内容进行宣传,从而达到获得生源的目的。当事人通过广告宣传单进行招生,2022年9月,当事人印制并发放了“某某教育,学IT到某某,拿高薪,0基础,0门槛,7天无理由退费,终生就业跟踪服务”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对外宣传。

当事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没有对培训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也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收取培训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利用广告宣传单进行招生,广告宣传单包含“某某教育,学IT到某某,拿高薪,0基础,0门槛,7天无理由退费,终生就业跟踪服务”等内容,属于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当事人为了获得广大学子和家长的认可与生源,在其官网上利用该校优秀学生曾某某等8人的形象作推荐和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明码标价收取培训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2.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52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广告宣传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切实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二、韶山市某某中医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案

2022年5月9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进行药品专项整治督查暗访,在韶山市某某中医诊所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在其“处方类”和“抗生素类”的药品储柜内,有用蓝白塑料盒盛装、仅附着标称“百年祖传秘方外擦X号”的外擦类膏剂,该产品未标明批准文号、产品性质、配料成分、生产厂家等信息。2022年5月27日,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0年1月始,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患者使用中药治疗皮肤疾病,依据自家祖传处方,按照自定比例,分别预先将中药粉末溶解于水、酒等基质,制成“XX水”的外用水剂;预先将消毒软膏按固定比例混合,制成“外擦X号”“XX膏”的外擦类膏剂。涉案9种外擦类膏剂共计775盒,销售价格均为20元/盒,当事人共销售12盒,货值金额1550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涉案10种外用水剂共计103瓶,“消炎止痒水”售价15元/瓶、其他售价均为20元/瓶,当事人共销售9瓶,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为170元。综上,涉案外擦类膏剂、外用水剂货值金额共计17550元,违法所得共计410元。

涉案外用水剂、外擦类膏剂系通过医生处方开具,有目的的针对性治疗皮肤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药品”;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自行配制外用水剂、外擦类膏剂用于治疗皮肤疾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0元;2.没收涉案外擦类膏剂共9个品种,共计763盒;涉案外用水剂共10个品种,共计94瓶;3.处罚款1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00410元。

当事人作为韶山闻名的医疗机构,本应恪守医者初心,诚实规范经营,但却在明知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自行配制用于非临床治疗,涉及范围广泛,影响较大。此案的严厉查处,既整治了医疗机构自行配制外用水剂、外擦类膏剂的乱象,又切实的保障了老百姓的健康安全。

三、湘潭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9月21日,根据上级交办函,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了1个应报废瓶和2个非自有产权气瓶,且充装前后记录不真实。2022年9月21日,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充装的1个应报废瓶,出厂编号为82285,制造日期为2010年2月,该气瓶实际最长使用年限为2022年2月,并且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报废;当事人充装的2个非自有产权气瓶,瓶身标注有“某某燃气”,出厂编号分别为029149、0081943,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1月、2021年4月,这2个气瓶产权非当事人所有。且当事人在充装时,未将上述涉案气瓶记录到当天的检查记录中。

当事人充装了1个报废瓶和2个非自有产权气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40000元。

本案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气瓶充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湘乡市某某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3年1月10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涉疫医疗器械价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存在大幅提高销售价格的情形。同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223400365),生产厂家为中元某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当事人从江西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3.5元/人份。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1月9日,当事人计算机销售数据显示,销售该医疗器械的价格为3.7元/人份至3.95元/人份不等,进销差价最高为12.86%。2022年12月19日,当事人通过文员李某以微信聊天形式销售该医疗器械,销售价格为11.5元/人份,进销差价为228.57%,销售数量960人份,销售金额共计11040元,获利金额为7248元;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销售该医疗器械的价格为12元/人份,进销差价为242.86%,销售数量2000人份,销金额共计售收入24000元,获利金额为16100元;获利金额共计2334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开始经营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223400365),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12月30日,共计购进52460人份,计算机销售数据显示销售数量为40380人份,库存数量为6600人份,存在购销存数量不符的情况;购销存不符的数量为5480人份,其中当事人文员李某销售2960人份,当事人发给员工或赠送2520人份。

当事人销售记录不真实、不完整,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政处罚。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销售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在成本未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同类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政处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销售记录不真实、完整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对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348元,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计7004.4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352.4元。

在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试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抗原检测试剂盒在疫情期间,老百姓最为关心,市场反应也最为敏感。这种哄抬价格行为会导致各行业的“涨价效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起消费者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五、湘潭市岳塘区某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9月14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湘潭市岳塘区某某食品厂生产的绿豆冰沙上宣传“清热解暑”功效。2022年9月30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使用12件标注有“清热解暑”字样的塑料制绿豆冰沙杯作为食品包装,生产规格为300g/杯的预包装食品“欣汁源”牌绿豆冰沙324件(60杯/件),共计19440杯,并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3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9720元;经当事人成本核算,获利金额共计1296元。

当事人生产的“欣汁源”牌绿豆冰沙标签上所标注的“清热解暑”字样,在《中医名词词典》《中医词典》中,其解释分别为“用清热药以解除感受暑热而不挟湿的方法”和“用清热药结合解暑药治疗外感暑热的方法”,属于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2.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21296元。

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规范整治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标签,为营造健康有序的食品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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