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县中路铺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行政处罚1人。
4月21日下午6时许,中路铺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中路铺镇某村刘某某(男,56岁,中路铺镇人)家菜园里种植了几颗罂粟,民警立即将其传唤至湘潭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依法询问,刘某某于2021年在外地打工时发现当地有人种植了罂粟,他听说用罂粟壳煮鱼特别鲜美,然后将其中一颗果实摘下带回湘潭家中自家菜园里种植,直至当天被民警查获。经统计,刘某某共计种植了8株罂粟毒品原植物。
4月22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整。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的,尚未出苗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民警提醒,罂粟再美,美不过生命之花,诱惑再大,大不过幸福之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湘潭县公安局
作者:彭敏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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