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的通知》(湘自资发〔2023〕2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下同)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本通告发布日之前原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或证明)继续有效。今后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首次、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时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通告。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日
来源: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杨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