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王仲远等51人:
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育处罚中心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总额。
如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发布于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微信公众号“湘潭县交警”,公告发布日期以公众号推送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27日
附件:王仲远等51人
来源:湘潭县公安局
编辑:谢文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