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公告
现有陈海清等77名驾驶人(见附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接受处罚。由于该批驾驶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且经公安机关拨打机动车驾驶人登记信息上留存的电话号码、邮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方式无法通知到驾驶人,现予以公告。请该批驾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到交通违法查处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附件:交通违法超过法定时限未处理的驾驶人名单
特此公告
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年7月23日
来源: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作者: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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