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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法官巧解“狗咬狗”案件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周成峰 编辑:黄滔 2018-01-04 09: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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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1月3日讯(通讯员 周成峰)近年来,市民饲养宠物狗的现象越来越多。市民在享受宠物狗带来的欢乐同时,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如办理养犬许可、免疫接种、户外携犬必须戴上犬链等,严防宠物狗给他人造成损害。2017年12月2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狗咬狗引起的民事案件。

  罗某与李某均系某小区居民,罗某养了一条泰迪犬,李某养了一条中华田园犬。2017年5月6日17时许,李某将中华田园犬放出让其自行遛弯。罗某妻子杨某带着未戴犬链的泰迪犬出门时,遭遇李某养的中华田园犬。中华田园犬将泰迪犬咬伤,导致泰迪犬腹壁穿孔、皮下组织损伤严重。罗某立即将泰迪犬送至宠物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3940元。经调解未果,罗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罗某和李某对其饲养的犬均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双方在小区遛狗时都未用牵犬绳,均存在过错,而李某让中华田园犬在小区自行遛弯,其过错明显大于罗某,且泰迪犬伤势较中华田园犬严重,因此酌情认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罗某承担30%的责任,判令李某赔偿罗某2758元,并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耐心说理释法,找出当事人利益交织点,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李某自愿补偿罗某1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交由当事人签收。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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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成峰

编辑:黄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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