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11时30分许,一大桥河东上桥处的红绿灯位置,湘C627A0小车与湘CE3688小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
湘潭交警指挥中心值班民警在视频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提示引导当事人自行拍照固定证据后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选择快处快赔,以免造成交通拥堵,否则交警到现场将会对双方进行处罚。然而,事故双方当事人在指挥中心民警多次提醒、警示后仍未撤离现场,导致该路口发生交通堵塞。
见此情况,指挥中心指派岳塘大队六中队出警处置并进行现场交通疏导。六中队民警潘朝阳带领协警迅速赶至现场,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后,将双方驾驶员文某某、陈某驾驶带至警务站进行处置。在建设路口警务站,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两名驾驶员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是湘潭市交警部门“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3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1款: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3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温馨提示:
发生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的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确保安全情况下,用手机或其他电子摄录设备对现场概貌、事故现场四个方向和碰撞点进行拍照取证,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道路畅通的地点,同时相互查验登记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在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当事方约定时间一起前往就近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进行责任认定和损失确定,也可通过交管“12123”APP快速完成快处。
对未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将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来源:湘潭交警支队
编辑:曹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