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调长沙—常德、湘潭—衡阳、湘潭—邵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23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调长沙等9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238号)等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增值税率调整等因素影响,现就下调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门站价格和增值税率等调整后,形成的空间用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其中湘潭市城区下调0.04元∕立方米,湘潭县下调0.03元∕立方米,湘乡市下调0.08元∕立方米,韶山市下调0.08元∕立方米。
调整过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二、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发改局要按照上级价格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天然气调价政策的宣传,督促当地燃气经营企业对新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监督,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
来源:湘潭市发改委
编辑:曹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