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湘潭10月21日讯(通讯员 赵昕)10月21日上午,湘潭县人民法院、湘乡市人民法院、韶山市人民法院对三起涉恶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15人获刑。
韶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谭磊、张亮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三年。
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荣、洪干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徐涛、沈罗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以被告人刘文广、贺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陈振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赖佩、胡斌、马磊、张建军、刘新成、齐海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韶山市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韶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磊因王某与黄某的经济纠纷而替王某讨债,伙同伍某等人于2016年7月至9月采取尾随、蹲守和持凶器拦截、恐吓的手段,多次到黄某父母家和其妻子单位实施滋扰、威胁,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追债未果后,被告人谭磊便请其“大哥”被告人张亮出面,并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另查明,被告人张亮、谭磊及周港、冯泽强(已判刑)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韶山市辖区内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亮、谭磊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拦截、持凶器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湘乡市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荣与被告人洪干、徐涛、陈振宇、刘文广、贺聪、沈罗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湘乡市城区内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三次以上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即恶势力犯罪集团。
湘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荣、贺聪、陈振宇、洪干、刘文广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沈罗强、徐涛、王荣、洪干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荣、徐涛、洪干、贺聪、沈罗强、刘文广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荣、洪干、徐涛经常纠集在一起,且形成了以被告人王荣为首,被告人洪干、徐涛为骨干成员,其他被告人为其他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湘乡市城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湘潭县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赖佩、胡斌、张建军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湘潭县白石镇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赖佩、胡斌为纠集者,张建军、马磊、刘新成、齐海明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佩、张建军、马磊、刘新成、齐海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胡斌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赵昕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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