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总动员齐心协力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当前处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哄抬物价、散布谣言,疫情防控措施不力、信息不畅等现象一旦发生,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针对民生保障焦点热点问题,以及疫情面前可能涉及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媒体记者2月 5日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该委相关负责人从社会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方面进行了解读,回应百姓关切。
一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主要适用哪些法律?
记者: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直接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生活、学习、工作等方方面面,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请您介绍一下这场战役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这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特性决定了其法律适用上的全面性,上至宪法下至地方性法规,从社会法到行政法、刑法等,都将构成法律依据。
与常态下的综合工作不同的是,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法律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应急性。它首先适用的是公共卫生专业防治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其次是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此外,还会适用一些相关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二问:如何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
记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些地方出现个别经营者哄抬口罩价格、囤货居奇等违法行为,而且不乏电子商务经营者明显抬高口罩等防疫必需品价格的情形。请您分析一下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答:针对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如果涉嫌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公民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具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记者:疫情防控并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39条第2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当事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当然,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都不应当停止有关管理措施的执行。
四问:如何公正对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疑似感染和受隔离者?
记者:春节假期即将结束,返程返工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值得关注。劳动者如因工作原因感染这个肺炎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受感染者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了这个肺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感染了肺炎,或疑似感染和受隔离,用人单位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劳动者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问: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如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如何领取?
答: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交通中断),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假期,企业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支付。如果企业因此导致停产停工,按照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六问:如何规制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
记者:在这次疫情发生的初期,网上有很多不实传言,如“XX市封城”“吸烟能防病毒感染”“喝板蓝根和熏醋可以预防肺炎”等,扰乱公众视线,各地也处罚了一些传播谣言的人。请问如何规制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
答: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有序地展开,在此过程中行政规制、刑事规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必要的保障。散布谣言的,将依照《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七问: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应如何处置?
记者: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一些网传的违反隔离规定、甚至朝他人吐口水等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公民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行为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如果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问:如何处置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记者: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如果生产用于防治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对这样的生产经营者应如何处置?
答:刚才你提到的这种情形,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以上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提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另外还有两种情形,一是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二是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问:如何处罚防控疫情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记者:在防控疫情过程中,可能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等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一旦涉嫌犯罪,应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这是指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十问:如何确保信息及时公开、科学防控疫情?
记者:疫情当前,政府部门应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答: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后续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要坚持依法应对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共同治理原则、服务指导原则的四项法治原则。一是依法应对原则。当前,我国已逐步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规范体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各位阶、各领域、各地方的专门法律规范和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规定了防范为主、常备急需、先行处置、尊重程序、及时报告、专业处置、比例协调、严格问责、注重宣教等,使得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水平大幅提升。二是公开透明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第四、五项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三是共同治理原则。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不容消极推卸的工作职责,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仅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政府机关须充分信任和依靠人民群众包括专家队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第二、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四是服务指导原则。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行政服务,其要义之一就是对急需专业帮助的个人和组织及时给予专业和适当的行政指导,最大效用地动员社会主体力量、激发社会治理能力,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指导。
(湘潭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来源:红网湘潭站
编辑:曹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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