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批二轮、三轮摩托车(详见附件)因涉及交通违法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扣留,其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打机动车驾驶人登记信息上留存的电话号码、邮寄《道路交通违法处理催告函》等方式均无法通知到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请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到车辆扣留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对扣留的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8月16日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编辑:黄滔-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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