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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养犬人士请注意,外出遛狗不牵狗绳将被处罚

来源:韶山公安 编辑:凌雨晴-湘潭站 2021-09-03 1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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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深化文明养犬工作,韶山市公安局从2021年9月4日开始,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文明养犬专项监督检查,集中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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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这些请您一定注意!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和《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推动文明养犬工作深入开展,韶山市公安局提示广大市民:

一、 韶山市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六项养犬规定,具体是:

(一)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疫义务,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识。

(二)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三)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行人、车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车站、医院、图书馆、商场、体育场馆、公园(游园)、广场、景点景区、大型集会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二、韶山市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中对携犬出户未使用犬绳牵领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等多项内容明确了六项处罚内容,具体是:

(一)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人未对饲养的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犬只外出未用犬绳牵引犬只,大型犬只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押犬只。

(四)携带犬只外出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捕杀狂犬、野犬。

(六)不服从犬类管理且拒不改正、阻碍执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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