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对该县谭某平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2021年8月27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云湖桥镇应急办的报告,反映湘潭县云湖桥镇良湖村油子组谭某平家有一个埋地油罐,油罐内储存有汽油。湘潭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谭某平家自建房西侧有一个埋地油罐,油罐总核定容量为十吨,执法人员检查时储罐内储存有约三百升的汽油,经过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罐内汽油符合92号汽油标准。根据【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公布了汽油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谭某平设置的汽油储存装置和储存汽油的行为未向任何部门申请审批,同时谭某平私自设置的储存汽油装置不能提供任何生产合格证件和检测证明。谭某平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汽油的行为已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第三条之规定,9月29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0月13日,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对谭某平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汽油是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乙醇汽油和甲醇汽油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顺序号为1630号,CAS号86290-81-5,其属于危险物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具有高度易燃易爆的危险性,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汽油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为此种行业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安全生产领域,在安全监管方面必须实行严格的批准或者许可制度。任何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均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本案中谭某平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行为。其汽油储存装置和储存汽油的行为未经任何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其私自设置的储存汽油装置不能提供任何生产合格和检测证明且未经安全评价、安全设计审查等安全监管环节,直接威胁周边住户的人身安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火灾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谭某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犯罪。
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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