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以案释法|湘潭一企业因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被处罚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任达 编辑:杨莉莎 2021-11-01 19:58:34
时刻新闻
—分享—

一、简要案件情况

10月12日,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湘潭经开区的湖南某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000元,同时对该企业存在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两种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处罚款30000元。

9月8日,湘潭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记录的情况,随即该局对此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应对和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708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准备的重要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遇到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应当修订等六种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上述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本案中,该公司未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法律规定和调查的事实,可以认定湖南某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三、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九十七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任达

编辑:杨莉莎

本文为湘潭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xt.rednet.cn/content/2021/11/01/10354305.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湘潭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