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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湘潭县一玩具制造企业因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被处罚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楚湟-湘潭站 2021-11-14 14: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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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件情况

10月11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县某玩具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000元。

9月23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县某玩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玩具和电器生产销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没有组织全面的安全风险排查,因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9月26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正式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解析

“安全风险”是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针对不同的风险应当采取不同的管控手段进行控制,确保风险不会演变为事故,为了提高风险管控效能,节约管理成本,应当对风险进行分级,以便选择最优管控手段。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存在的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特别增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百日大会战,强力推进打非治违、监管执法、双重预防机制、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清零等四项重点工作,其中双重预防机制重点工作要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努力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的事故防范能力。

本案所涉湘潭县某玩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自信本单位没有重大安全风险,不会发生重大事故,因此没有组织安全风险排查,没有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釆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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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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