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湘潭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石潭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顺利执行。这是湘潭县今年以来针对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作出的重要举措。
案情:社区矫正对象唐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自法院判决生效后10日内,唐某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逃避社区矫正监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湘潭县社区矫正中心向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对唐某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唐某被拘留后,石潭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警示教育,对唐某被行政拘留的案例进行通报。参与集中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表示,今后一定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以唐某为戒,不触碰法律红线。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是《社区矫正法》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定职责,社区矫正对象治安管理处罚的顺利执行,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县委政法委员会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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