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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一科技公司车间盗窃案频发,“内鬼”被抓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乡市公安局 编辑:刘放明 2021-11-29 18: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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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湘乡市公安局新湘路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案,24小时内抓获涉嫌盗窃公司财物的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男,35岁,河南省宝丰县人),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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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湘乡市公安局新湘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报警,称公司一批手机屏被盗,损失达数万元。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走访调查,并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付某某。11月24日17时许,在网安大队的大力协助下,办案民警成功在付某租住处将其抓获,查获将赃物寄往深圳的邮寄单,将该赃物截留并寄回。

11月8日,付某某在网上看到了湘乡经开区某科技公司的招聘信息,已欠下诸多外债的付某某发现该公司是新成立的,便萌生出趁着公司管理制度不严,去“搞点钱”的想法。付某某当即前往公司应聘,并在上班后,趁同事不注意,将手机屏偷偷塞入衣服内夹带出去。首次偷盗成功后,付某用同样的手法连续实施盗窃,截至11月22日,共盗窃不同类型的手机屏48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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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迅,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对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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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盗窃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乡市公安局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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