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的脚步近了,过年的氛围浓了,湘潭环保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请务必一如既往遵守“禁燃令”。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三天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01、重温“禁燃令”烟花爆竹禁燃规定
2017年11月20日发布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狠抓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坚决打赢环境治理攻坚战的决定》明确规定:
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建城区一律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市城区道路一律禁止黄标、冒黑烟、老旧车及其他不符合环保要求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非建城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治理不力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建城区露天焚烧垃圾、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及超标排放车辆行驶治理不力的城管、环保、公安部门负责人,一律交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行政问责。
02、违反禁燃,将会面临如下处罚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时间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拒不执行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别注意
市城区下列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03、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施行"十个严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通告》第九条之规定:严禁在禁燃区域禁燃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欢迎大家拨打电话110积极举报。
倡议书
全体市民朋友们:
“爆竹声声除旧岁,梅花点点报新春”。每逢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市民习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出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空气质量;烟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易形成火灾隐患,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让大家过上绿色、环保、安全、祥和的春节,我们真诚地倡议全体市民朋友:
一、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从我做起,从党员干部做起,摒弃恶习陋俗,树立环保新风,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节俭办事。
二、积极抵制和举报违规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打击。
三、主动通过微信、微博等各类自媒体宣传“拒绝烟花爆竹、倡导环保生活”新理念,大力弘扬正能量,形成浓厚的禁限放氛围。
四、发现禁燃区内燃放烟花鞭炮的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对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将给予第一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
伟人故里、大美湘潭,需要每一位湘潭市民去呵护。我们真诚的希望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践行倡议,爱护环境,文明过节,为湘潭的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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