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偷梁换柱 湘潭市一汽修店员工偷换零部件被判刑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郭薇灿 刘泽佳 编辑:楚湟-湘潭站 2022-02-04 19:58:03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2月4日讯(记者 肖依诺 郭薇灿 通讯员 刘泽佳)三元催化器,是重要的汽车零部件之一,在日益提倡环保的今天,它的使用是控制汽车尾气的重要净化手段,但有人利用商机,干起了偷盗行为。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赵某、冯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名被告人被处以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赵某、胡某、冯某及戴某(另案处理)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合伙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2021年1月至7月期间,胡某单独或伙同冯某、赵某及戴某,利用被害人将车辆放在自己经营的汽修店进行维修的机会,盗窃该车辆原装三元催化器并换上次品三元催化器(系三无产品)以掩盖盗窃事实,后将盗来的原装三元催化器卖掉牟利。胡某在2021年7月的一次盗窃过程中,被一名被害人当场发现,至此案发。

案发后,胡某、赵某、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五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对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分别对三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某、赵某、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盗窃系未遂,法院依法决定对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三人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郭薇灿 刘泽佳

编辑:楚湟-湘潭站

本文为湘潭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xt.rednet.cn/content/2022/02/04/10842811.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湘潭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