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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雨湖区一烟花爆竹零售店因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被处罚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杨莉莎 2022-02-20 10: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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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件情况

2022年1月7日,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湘潭市雨湖区一烟花爆竹商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6件。

2021年12月20日,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区某烟花鞭炮香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零售店购入了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正在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湘潭市雨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此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解析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因生产流程不规范、药量控制不严谨,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危害性极大,不仅对生产方有高度的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的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巨大的威胁。而经营者采购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不但逃避了国家有关税收,更是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审查、批准等手续直接进入市场,其经营成本极为低廉,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证,对正规合法的烟花爆竹企业造成损害,扰乱了正常的公共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国家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而不得向其他零售者或者个人采购。

近期全省正全面推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落实落地,强化监管执法,区分“四种形态”全面运用新《安全生产法》开展监管执法。其中第一种形态就是要突出对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始终保持严管严控高压态势。

本案所涉烟花爆竹经营户在春节期间心存侥幸,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这样的烟花爆竹产品本身就没有质量保障,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及经营者本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严重的是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处罚。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者,不要见小“利”忘大“德”,要坚决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说“不”。

三、法律法规适用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醒: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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