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根据湘潭实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即日起到4月15日为我市森林防灭火特别防护期。根据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湘潭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湘潭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国有林场及其边缘100米,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寺庙祭祀场所、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重要通讯线路、重要设施等所涉及的林地及林地边缘100米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以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防火特护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特护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且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清明期间倡议非必要不返潭、不聚集,采取家庭追思、网上祭扫、鲜花换纸钱等方式文明祭祀。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19或12119。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3月30日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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