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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点行业领域反垄断提醒告诫函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刘放明 2022-09-27 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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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行业领域反垄断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

垄断行为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将面临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和可能附带的民事赔偿。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识别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可以降低违法概率和风险。

为提升相关行业领域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增强防范化解垄断违法风险的能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有关禁止性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和《湖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各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如下“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和区间、利润水平或者约定折扣、手续费、返佣等其他价格因素;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2.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3.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

4.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如下“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和区间、利润率或者折扣、手续费、返佣等其他价格因素。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和区间、利润率或者折扣、手续费、返佣等其他价格因素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不得召集、组织或者推动会员(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2.在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以及制定的标准中,不得出现以自律或其他名义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如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以不公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尤其是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设施。原材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销售原材料时以包销或者独家销售下游经营者生产的成品为条件变相拒绝交易,或者与下游经营者达成、实施固定成品价格等垄断协议。

4.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区域内或者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

5.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或其他差别待遇。

(五)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有关垄断行为处罚规定

(一)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500万元以下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提示:销售额不是指涉案商品销售额,而是经营者的总销售额)。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整改要求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应当加强反垄断自律管理,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切实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涉嫌垄断违法行为,将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刘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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