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部分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2022年第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29条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未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接受考试,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9日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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