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一号
《湘潭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6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
湘潭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
(2026年5月28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解决烟花爆竹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烟花爆竹管理职责:
(一)将烟花爆竹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工作;
(二)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开展日常巡查;
(四)建立线索报告和快速响应机制,对群众举报或巡查发现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经初步核查的线索。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按照下列规定,对烟花爆竹实行全链条管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道路运输许可、大型焰火燃放的许可、组织销毁等工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及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估,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禁限燃区域;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燃放后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对流动摊贩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导、处置或者线索移交;
(七)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烟花爆竹的安全、生态环境知识宣传;
(二)对所在区域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日常巡查;
(三)对巡查发现或者群众反映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或者无法劝阻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绿色环保型烟花爆竹新产品。
倡导市民在传统节日、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环保绿色产品。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烟花爆竹联合监管机制,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一)明确跨区域监管的牵头单位、协作义务与信息通报标准;
(二)共享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线索与证据信息;
(三)查处跨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四)针对突出问题,必要时联合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接受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委托,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由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受理审批。涉及跨区域运输烟花爆竹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和信息通报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监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使用非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制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
前款规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开设网站、网店、小程序、自媒体店铺等进行销售;
(二)通过社交平台、直播带货、短视频、社群等方式进行线上展示、议价、推销,并实现线下或者线上交付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网络销售行为。
第九条除依法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前款所称“以经营为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储存数量、场所性质、相关交易记录等综合判断,具体标准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制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情况,在经营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按照规定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燃放情况。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使用烟花爆竹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
第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禁燃区外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需要和群众需求,划定限燃区,明确限燃时段和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临时性管理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合格产品,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内部、公共楼道、阳台、窗台等区域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不得向行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盖、地下管网、易燃易爆物品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正常、安全通行;
(四)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燃放;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将日常宣传与重大节日集中宣传相结合,普及安全燃放知识和禁止性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引导其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在校学生进行普及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教育,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下列途径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110”报警电话;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方式。
前款所称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包括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请拨打12350或12345举报;跨县市区、涉中央驻潭和省市属企业的,可拨打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0731-55551009或0731-55551039电话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湘潭市人大常委会
编辑:李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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