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升文化原创能力,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精品创作”。这一重大规划与“提高文化原创能力,……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等战略部署,都为新时代数字文化发展尤其是数字文化原创力的提升提供了方向指引和理论遵循。自1994年正式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数字文化建设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主体责任淡化、技术工具异化、内容生产同质化以及西方数字文化渗透强化等复杂因素的冲击。这些因素导致我国数字文化的价值引领力、技术竞争力、内容创新力、思想凝聚力、话语传播力即数字文化原创力建设面临严峻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文化软实力,阻滞了文化强国建设进程。令人遗憾的是,关于数字文化原创力的相关研究尚未引起学界应有重视,尤其是对其内涵外延、结构功能、矛盾规律等重要问题缺乏系统深入的探究,且在实践上提升策略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亟待加强。
一、数字文化原创力的一般界定
数字文化原创力是文化原创力在数字时代的延伸与升华,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科学的学理阐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廓清其内涵与外延,解析其内在结构与重要功能。
(一)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内涵与外延
“数字文化原创力”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需要从构成这一概念的基础概念出发。首先是“原创力”和“文化原创力”概念。原创,指的是一种根源性和本原性的创造活动,通过这种创造活动,人们得以生成具有独特性和新颖性的成果。原创力即与这种创造活动相关的能力,指的是主体通过根源性和本原性的创造活动生成独特与新颖事物的能力。“文化原创力”则是对“原创力”概念的进一步深化,指的是主体通过创造活动产出原创文化产品的能力。它不单指个体的创造能力,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文化领域实现自主创新、引领时代潮流的综合能力。其次是“数字文化”概念。数字文化是“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数字社会特有的文化形态,也是现代信息技术为人类创造出的全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数字文化的形成既是“文化的数字化”又是“数字的文化化”。前者是文化活动及其产物由传统形态转向数字形态的过程,后者是数字活动及其产物与现实世界交织、融合并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的过程。数字文化的双重生成路径规定了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外延:它既包括运用数字技术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创新转化的能力,又包括在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环境中,从无到有地创造全新文化产品的能力。
基于此,数字文化原创力可以界定为:在数字时代的特定场域中,个人、集体及国家等主体依托数字技术,在一定价值取向的引导下,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具有原创属性的数字文化内容、形式与模式的综合能力。其外延涵盖了从文化的数字化再造到数字原生内容的生产,从底层技术标准的制定到顶层价值观念的输出等全过程。它是技术逻辑与文化逻辑的深度融合,是内容生产力与技术创新力的辩证统一。
(二)数字文化原创力的结构与功能
数字文化原创力是一个系统性的有机整体,深刻剖析其结构与功能,有助于我们把握提升原创力的着力点与落脚点。
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基本结构可以划分为五个核心维度,它们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完整图景。一是价值引领力。它是数字文化原创力的灵魂,规定了数字文化原创力的社会主义属性与精神内核,确保数字文化创造始终沿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发展,避免在资本逻辑与算法推荐中迷失方向。二是技术竞争力。它是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基础。在数字化生存的今天,技术不仅是工具,更是内容本身。技术竞争力作为新质生产力的物质技术基座,直接决定了数字文化原创力的表现上限与发展潜能。没有底层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文化原创往往会沦为空中楼阁。三是内容创新力。它是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关键,是实现“从0到1”突破的核心环节。内容创新力要求创作者跳出模仿与复制的窠臼,挖掘独特的文化素材,构筑新颖的叙事逻辑,创造出既有思想深度又有艺术感染力的精品力作。这是数字文化原创力最直观的体现。四是思想凝聚力。它是数字文化原创力的旨归,体现了原创力的内在价值,是检验原创力是否具有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尺。优秀的数字文化作品应当能够汇聚社会共识,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巩固文化认同。五是话语传播力。它是数字文化原创力的“羽翼”,彰显了原创力的对外价值。在国际舆论场中,话语传播力体现为参与文明互鉴、讲好中国故事的实践能力。只有具备强大传播力的原创内容,才能真正跨越国界,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尊重。
数字文化原创力作为一种综合性国家文化能力,在国家发展全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首先,在经济与社会层面,它具有驱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精神生活需求的功能。原创力是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能够推动产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变,同时为人民提供丰富多样的精神食粮。其次,在学科与学术层面,它有助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增强文化自信。通过数字文化的原创性研究与实践,能够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意义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再次,在政治与安全层面,它是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有力武器。面对西方数字文化的渗透,只有强大的本土原创力才能筑牢思想防线,确立文化主权。最后,在历史与文明层面,它肩负着赓续中华文脉、促进“第二个结合”的使命,并为构建合作共赢、美美与共的全球数字文化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数字文化原创力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关键引擎,也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数字世界的生动呈现。
二、提升数字文化原创力的机遇与挑战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加快提升数字文化原创力,既拥有前所未有的战略契机,也面临着复杂严峻的现实挑战。辩证审视这些机遇与挑战,是我们科学地制定数字文化原创力提升策略的前提。
(一)新发展格局下的战略机遇
数字技术的飞速迭代、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市场需求的迅速增长,为我国数字文化原创力建设提供了肥沃土壤与强劲动力。
首先是数智技术带来的革命性赋能。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元宇宙为代表的数智技术集群,正在从根本上重构文化生产的流程与范式。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使得内容生产从PGC(专业生产内容)、UGC(用户生产内容)向AIGC(人工智能生产内容)演进,极大地释放了生产力,降低了创作的技术门槛,使创作者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核心创意的构思中。元宇宙技术则打破了物理世界的时空限制,为沉浸式文化体验提供了无限可能。技术的迭代不仅丰富了原创力的表现形式,更拓展了人类想象力的边界,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数字化复现与再创造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引擎。
其次是国家战略深度融合带来的政策红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数字文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呈现出从“产业规范”向“国家战略”不断跃升的清晰脉络。从2017年国家首个《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数字文化产业内涵,到2020年提出“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再到将“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之中,政策部署层层递进。2023年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将“打造自信繁荣的数字文化”确立为数字中国建设的关键一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标志着文化强国与数字中国战略已实现深度融合。这些贯穿十余年的战略部署与政策支持,不仅为培育文化领域的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持续的制度保障,更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要素配置等供给侧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数字文化原创力的迸发营造了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良性生态。
最后是超大规模市场带来的需求牵引。我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活力的数字文化消费市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对高质量、高品位的原创数字文化产品的生产形成了巨大增长动力。过去一年,取材于中国神话故事的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和动画电影《哪吒2》在全球范围内成为现象级作品,这一标志性事件有力地证明:那些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沃土、具备顶尖技术水准的原创精品,不仅能够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中获得巨大的商业回报,更能跨越文化壁垒,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中国文化热。这种需求牵引是提升原创力最根本的市场动力,也为中国特色数字文化原创作品提供了广阔的国际舞台。
(二)数字资本与文化霸权的系统性挑战
在看到机遇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数字资本主义的侵蚀与西方文化霸权的挤压下,我国数字文化原创力的提升面临着来自经济、技术与文化等层面的多重制约与深层挑战。
其一,资本逻辑下的“流量至上”与“数字劳动异化”。在平台资本主导的数字生态中,流量往往成为衡量内容价值的唯一或最高标准。为了追求短期商业利益与最大化用户粘性,平台算法倾向于推荐那些感官刺激强、情绪煽动大、易于快速消费的内容。近年来,微短剧市场的野蛮生长便是一个典型缩影:虽然其激活了市场热度,但也暴露出显著的题材雷同、格调低下、甚至为了博取眼球而制造对立等问题。这种“流量至上”的逻辑导致了严重的“数字劳动异化”:创作者不再是为了自我表达或审美追求而创作,而是被迫沦为算法的附庸,迎合大数据的偏好进行生产。这种异化不仅扼杀了创作者的主体性与创造性,更导致了数字文化生态的浮躁与浅薄,使得那些真正具有思想深度与艺术价值的原创作品难以脱颖而出。
其二,关键核心技术的“卡脖子”风险与算法规训。尽管我国数字技术应用走在世界前列,但在底层操作系统、高端芯片、核心算法框架以及游戏图像引擎这类数字内容生产的关键工具领域,仍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卡脖子”风险。这种技术依赖性构成了数字文化原创力发展的软肋,限制了我们在数字文化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与安全可控水平。与此同时,更为隐蔽的挑战在于算法规训。算法作为当前互联网内容生产与分发的底层技术规则,内嵌了开发者的价值观念与商业逻辑。算法推荐机制在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容易构建起一个个封闭的“信息茧房”,固化用户的审美趣味,阻碍多元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对全社会的创新思维形成规训与束缚。
其三,内容生产的同质化与西方文化霸权的话语压力。在技术复制便利性与资本逐利性的双重作用下,数字文化内容生产呈现出严重的同质化倾向。跟风模仿、洗稿剽窃、套路化创作屡见不鲜,导致大量低质、重复的信息充斥网络空间,稀释了原创内容的价值密度。与此同时,我们还面临着严峻的外部挑战。美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先发的数字技术优势与成熟的文化工业体系,在全球数字空间构建了强大的文化霸权。它们通过数字平台输出其价值观与生活方式,对我国本土文化形成挤压之势。这种话语压力不仅增加了我国数字文化原创作品走向世界的难度,更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部分青年的文化自信,对维护国家数字文化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三、提升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原则与方法
提升数字文化原创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生产力的跃升,也涉及生产关系的调整;既关乎技术工具的革新,更关乎价值观念的引领。面对新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明确根本原则,构建科学方法,汇聚从宏观管理到微观实践的强大合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文化创新发展之路。
(一)提升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基本原则
原则是行动的指南。在推动数字文化原创力提升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坚守以下四个基本原则,确保发展不偏航、改革不脱轨。
第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立数字文化发展的政治主轴。数字文化空间已成为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提升数字文化原创力,首要任务是确立政治上的“定盘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将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原则贯彻到数字文化生产、传播、消费、治理的全过程。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数字文化原创力的提升始终服务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总体目标。这意味着在算法推荐、内容审核、平台管理等关键环节,必须嵌入主流价值导向,确保技术逻辑服从于政治逻辑,商业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坚决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的侵蚀,牢牢掌握数字时代的文化领导权。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数字文化创造的价值归宿。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亦是数字文化原创力的主体与源泉。提升原创力,必须回答“为了谁、依靠谁”的根本问题。要坚决克服资本逻辑导致的“数字异化”,反对将受众仅仅视为“流量”或“数据矿藏”的倾向。应当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鼓励创作那些反映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同时,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的优势,激发亿万网民的创造活力,让数字文化原创力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的火热实践之中。
第三,坚持系统观念,构建数字文化治理的协同机制。数字文化原创力的提升涉及内容生产、技术研发、传播渠道、消费市场、法律保障等多个子系统,任何单兵突进式的改革都难以奏效。因而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传统与现代、技术与人文的关系。在治理主体上,要推动党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网民等多方协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在产业链条上,要打通“研、产、供、销、服”各个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产业生态,实现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流动。
第四,坚持守正创新,把握数字文化演进的辩证逻辑。“对文化建设来说,守正才能不迷失自我、不迷失方向,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守正”与“创新”是提升数字文化原创力的辩证统一体。守正,就是要坚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坚守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不能在数字化浪潮中迷失自我,不能搞“去思想化”“去历史化”的盲目创新。创新,就是要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规律,敢于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话语,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要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以守正为创新提供根基与方向,以创新为守正注入活力与动能,实现传统与现代在数字空间的深度融合与视域融合。
(二)提升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实践路径
基于上述原则,针对前文剖析的现实挑战,我们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系统构建“三位一体”的提升策略体系,以形成推动数字文化原创力迸发的强大合力。
1. 宏观层面:系统建构,优化顶层设计与治理体系
宏观层面的核心任务是为数字文化原创力的生长提供良好的制度土壤与法治环境,通过“有为政府”的调节,矫正“有效市场”在文化领域的失灵。
首先,完善适应数字生产力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针对AIGC等新技术带来的版权确权难、维权难问题,应加快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建立适应数字内容生产特点的敏捷确权、智能监测与快速维权机制。要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平衡好保护创作者权益与鼓励技术创新分享的关系。同时,要加强对算法推荐技术的法律规制,建立算法伦理审查与备案制度,强制平台提高算法透明度,严厉打击利用算法进行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流量造假等行为,用法律的刚性约束为原创内容的公平竞争保驾护航。
其次,健全引导资本向善的宏观调控机制。针对资本逐利性导致的“流量至上”问题,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产业基金的杠杆作用。设立国家级数字文化原创扶持基金,重点支持那些具有较高思想艺术价值但市场变现周期较长的原创项目,如严肃游戏、数字文博精品、高品质纪录片等。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原创内容研发与底层技术攻关领域,改变资本唯流量是从的短视行为,重塑资本与文化的良性关系。
最后,构建以“原创力”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挥棒决定方向,因而要彻底扭转单纯以点击量、播放量、粉丝数等流量指标评价数字文化产品的导向,建立一套涵盖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社会效益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各类评奖评优、项目资助、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要提升主流媒体和权威学术机构在数字文化评价中的话语权,通过权威榜单、专业评论等方式,为公众推荐真正的原创精品,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原创、崇尚精品的价值风向标。
2. 中观层面:生态营造,构建良性循环的产业与技术体系
中观层面的核心任务是解决“卡脖子”问题和产业同质化问题,构建一个技术自主、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数字文化生态。
一是夯实数字文化的技术底座,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技术竞争力是数字文化原创力的基础。必须集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与行业领军企业资源,组建创新联合体,集中攻克图形图像处理、高保真渲染、三维建模引擎、交互算法、沉浸式声场等数字文化领域的底层关键技术。要加快布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文化操作系统与开发工具链。只有把技术主导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数字文化产业的安全与发展,为内容创新提供不受制于人的技术支撑。
二是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培育“专精特新”的创新主体集群。要改变当前数字文化市场过度集中于少数平台巨头的格局,通过反垄断执法和政策扶持,打破平台壁垒,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对中小微创新企业的挤压。大力培育一批在细分领域具有独特创意能力和技术专长的“专精特新”数字文化企业,鼓励它们深耕垂直领域,打造特色鲜明的原创IP。同时,要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深度融合,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打通高校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的“最后一公里”,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的生动局面。
三是涵养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生态,推动产业跨界融合。创新需要宽容失败的氛围。要鼓励数字文化企业探索新业态、新模式,如“数字+旅游”“数字+教育”“数字+体育”等,通过跨界融合催生新的文化原创生长点。要积极培育健康的数字文化消费市场,引导消费者为优质原创内容付费,形成“创作—变现—再创作”的良性商业闭环。此外,要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实施“数字文化出海”工程,支持优秀原创产品参与国际竞争,在世界舞台上检验和提升中华文化的原创能力。
3. 微观层面:主体培育,赋能作为创造主体的“人”
微观层面的核心任务是激发人的能动性,无论是创作者、受众还是未来的接班人,都是数字文化原创力最鲜活的载体。
第一,全面提升创作者的组织化程度与劳动保障水平。针对数字创作者(如网文作者、UP主、独立游戏开发者)普遍存在的“原子化”、不稳定、权益易受损等问题,应积极推动建立数字文化行业协会、工会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协商机制,提升创作者在面对大型平台时的议价能力,争取更公平的分成比例与流量扶持。同时,要将灵活就业的数字创作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体面、更安心地从事创造性劳动,保持旺盛的创作热情。
第二,将批判性数字素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受众不仅是消费者,更是潜在的创作者和传播者。要在大中小学开设系统的数字素养课程,重点不是简单的操作技能培训,而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审美能力和价值判断力。教育学生如何识别算法推荐的偏见,如何抵制低俗信息的诱惑,如何负责任地参与网络互动。通过提升全民的数字素养,从需求侧倒逼供给侧改革,为高质量原创内容培育庞大的“懂行”用户群体,从根本上铲除低质流量内容的生存土壤。
第三,深化复合型数字文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数字文化原创力是技术与艺术的结晶,需要既懂技术又懂艺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此,高校应打破学科壁垒,推动文学、艺术、历史等人文社科专业与计算机、人工智能、数据科学等理工科专业的深度交叉融合。建立“工作室制”“项目制”教学模式,让学生在真刀真枪的创作实践中锤炼本领。同时,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通识教育,确保未来的数字文化创作者具备深厚的文化底蕴,能够自觉从中华文脉中汲取灵感,成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合格建设者与卓越创造者。
(作者系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赵贝斯特。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优秀青年项目“数字文化原创力及其提升策略研究”(25B0122)系列成果之一)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赵贝斯特
编辑:吴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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