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湘潭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造假的案适用环境污染案例
案例类型:移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湘潭某检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9日,按照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推送任务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湘潭某检测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出具的污染源日常检测(2023年一季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精检20230417-002)存在造假的嫌疑。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询问核实,湘潭某检测有限公司为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污染源日常检测(2023年一季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精检20230417-002)存在以下涉嫌违法行为:一是报告中检测标准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修改单(GB/T16157-1996/XG1-2017),采用此标准测定浓度小于等于20mg/m³时,测定结果表述为‘<20mg/m³’,而报告中检测结果均为具体数值(如:9.47,8.61等)。二是湖南某建材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³,应适用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但湘潭某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中无此能力。
2023年8月15日,我局把该案件以《案件线索移送函》移交给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分析】
该检测公司检测报告造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高发案件,普适性强。随着自行监测工作的推进和发展,近年企业自主开展现场监测的数量增加明显。社会性监测机构作为自行监测的承接技术单位,存在水平技术参差不齐的情况。为规范自行监测工作,实现监测数据真实反映企业排污情况的目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了自行监测核查等相关专项工作,抓典型,形成震慑力。
加强部门联动,理顺工作机制。该类案件的打击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动开展。经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案源,开展初步调查、技术认定后,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合力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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