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湘乡市某电碳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
设施适用环境污染案例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电碳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涉气企业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碱水喷淋设施未运行,废气未经喷淋处理直接外排。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收集系统正在运行但碱水喷淋设施未运行。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有两条镀铜生产线,镀铜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硫酸雾废气,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收集系统处于运行状态,碱水喷淋设施未运行,废气未经喷淋处理直接外排。2023年5月18日湘乡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 年 7月 1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23年 7 月 2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企业存在环保意识薄弱、污染防治重视不够、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应该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然而,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环保管理意识往往很难落实到与企业污染防治相关的每一个人身上。因此,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强化人员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对于一些长期不正常运行环保处理设施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仅靠罚款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制约非法排污行为。本案中,湘乡分局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配套办法,进一步震慑了恶意违法排污企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对违法排污企业保持高压态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严厉有效的执法助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湘乡市空气质量保驾护航,切实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乡分局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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