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对方根本不同意调解,多亏了彭院长和法官反复沟通、全力推动,最终调解成功,帮我们减轻了资金压力,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日前,被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薛女士难掩感激之情。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创新采用穿透诉讼代理层级、直邀双方股东调解的方式,成功促成和解,以能动司法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彰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2021年,原告湖南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总价值150余万元的电力设备。后原告依约交付货物,但被告仅支付85.8万元货款,余款未能如约给付,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湘潭中院。
二审期间,双方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庭询,湖南某电气有限公司代理人明确拒绝调解。法官通过细致审查发现,双方均为电力行业企业,股东间私交甚笃,有长远合作基础。纠纷核心在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张付款延迟的原因是工程款未完成结算,同时强调诉前已积极处理付款事宜,双方本可通过协商解决。湖南某电气有限公司则认为货款拖欠已3年有余,一审时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未获回应,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对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负有责任。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促进企业未来合作,承办法官突破传统调解框架,直接邀请双方股东到湘潭中院参与调解。此举直击纠纷核心,为调解成功创造了关键条件。调解过程中,法官紧扣“情理法”,以“和气生财、互利共赢”引导,组织“面对面+背靠背”协商,深入剖析双方核心关切。一方面,体谅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结算受阻的现实困难;另一方面,理解湖南某电气有限公司对长期拖欠货款的合理诉求与焦虑情绪,同时提醒双方珍惜多年积累的信任与情谊。
通过耐心疏导与换位思考,有效化解了双方累积的心结与隔阂,双方股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目前,相关款项已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更为双方企业未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近年来,湘潭中院持续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贯穿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通过提升司法效能、实质性化解矛盾,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湘潭日报社
作者:李涛 刘深升
编辑:杨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