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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湘潭市民普吉岛之行“泡汤” 获赔2500元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焦炬 张兆 编辑:黄滔 2017-05-11 09: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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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湘潭站5月11日讯(记者:焦炬 通讯员:张兆)5月11日,记者从湘潭市雨湖工商分局了解到,湘潭市民杨先生等五人投诉的“普吉岛之行泡汤”已有处理结果,旅行社向每位消费者累计赔付500元,共2500元。

  “五一”小长假,杨先生等五人来到雨湖工商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称他们在4月12日以每人2840元的价格报了为期六天五晚的泰国普吉岛出境游。旅游团原定4月27日出发,但旅行社说因为泰方原因要推迟到4月29日,并一共赔付杨先生他们200元。到了4月29日,旅行社再次告知杨先生等人不能按时出发。由于事前签订了合同,合同明文规定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出发前两天取消旅游团,要按报名费的15%进行赔偿,出发当天取消则按报名费的20%进行赔偿。杨先生等人找到旅行社索赔,却遭到了旅行社的拒绝。

  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后,12315调解员和杨先生等人来到了位于砂子岭建材市场的某旅行社找到了负责人肖某。肖某认为旅行团的取消并不是自己的完全责任,并且他向泰方积极争取过,因此不愿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但杨先生等人认为,4月27日和4月29日的旅游团都取消了,应该算两次延期,第二次不能发团理应再次赔偿报名费用的20%。

  12315调解员认真研究合同后,认为杨先生等人属于一次旅行的两个过程,而且只缴纳了一次费用,因此要求两次赔偿不成立。但是,旅行社方面确实是在4月29日出发当天才告知消费者不能出行,应按照合同赔偿20%的报名费;刨除240元的签证费用,旅行社方应退还报团费用每人2600元。此外,旅行社要赔偿消费者2600元,扣除前期赔付的200元,还应再赔2400元。但肖某认为自己前期付出了努力,除了退团费外,只愿再赔付2200元。经调解员的努力,最终达成由旅行社退还每位消费者2600元,并再赔偿杨先生等五人2300元。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焦炬 张兆

编辑:黄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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