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贩运应遵守动物防疫的相关规定
各畜禽贩运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请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收购、经营、运输、销售,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若需了解详规,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一、出售、运输动物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禁止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者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违者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违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动物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规定要求。违者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动物运载工具应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违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违者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禁止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畜禽。违者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猪屠宰经营应遵守动物防疫的相关规定
致生猪屠宰经营场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请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做到依法屠宰、经营、运输、销售,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若需了解详规,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一、禁止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违者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者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动物运载工具应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违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应当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违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违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违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违者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禁止屠宰、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生猪。违者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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