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九华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至此这起历时7年之久的案子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0年9月,被告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湘潭经开区签订入园协议,依约定取得园区内某地段的80亩土地使用权。2011年1月,原、被告两家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让合同》,合同约定将被告取得的80亩土地使用权中的40亩分让给原告,每亩作价22万元,总价款8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款。被告于2013年将案涉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投入数千万元在案涉土地上建设了仓库及办公楼,并投产使用,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一直没有过户到原告名下。
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经开区管委会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亦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本院。九华巡回法庭立案后,发现本案不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还涉及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补偿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竣工保证金等其他费用的问题,被告也提起了反诉。因案情复杂,九华巡回法庭李庭长为解当事人矛盾,先后四次组织原、被告进行对账,账目基本清晰后,又3次组织原、被告进行协调。因原、被告积怨已深,调解难度大,李庭长依照证据,向双方客观分析案件走向及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依法依理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原、被告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李庭长的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至此,原、被告之间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完美的解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的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来源:红网湘潭站
作者:雨湖区人民法院
编辑:楚湟-湘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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