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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湘潭)律师事务所:造谣者网络公开道歉并赔偿20万元

来源:湘潭市司法局 编辑:凌雨晴 2025-02-26 16: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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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德和衡(湘潭)律师事务所迎来了一位特别的访客,她专程前来向该所的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熊君律师及徐立群律师赠送锦旗,以表达对他们优质法律服务的由衷感谢。委托人高度赞扬了两位律师以“专业无可挑剔、实力毋庸置疑”的职业素养,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出“业务精湛力挽狂澜、尽心尽职律师典范”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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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涉及侮辱罪、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委托人因被告人多次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多个公共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视频而遭受网络暴力,相关视频及话题一度登上同城榜热搜第一,阅读量接近亿次,导致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委托人进行了恶意评价,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接到委托后,熊君和徐立群律师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积极与委托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法院等多方沟通。经过他们的不懈努力,岳塘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立案。在庭审前,两位律师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并成功促成了委托人和被告人双方的刑事和解意愿。最终,在岳塘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不仅在网络公开向委托人赔礼道歉,还支付了2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金。

据悉,本案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第一起侮辱罪、诽谤罪刑事自诉成功立案案件。熊君律师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大家都能理性表达,自觉抵制网络谣言,拒绝网络暴力。徐立群律师也认为,这个案例的成功为更多受害人带来了勇气和希望,当面对网络暴力和不实言论时,受害人应该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熊君律师:

北京德和衡(湘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湖南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徐立群律师:

北京德和衡(湘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湖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经济师职称,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一、侮辱诽谤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拘留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该行为同时导致被侮辱或被诽谤人的名誉受损、精神痛苦或其他实际损失,那么行为人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二、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如何维权

1. 根据刑法规定,侮辱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一般情况下,侮辱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行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 提起刑事自诉前,被害人应自行或委托律师收集并固定证据。如果是通过网络诽谤,应当及时锁定嫌疑人,将嫌疑人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平台、转发数量、评论、媒体报道等信息通过录屏、公证等方式进行有效固证。

3.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自诉,证据收集、材料书写到法院立案、审理均需要时间。然而,侮辱诽谤信息的传播,特别是网络传播非常迅猛。为快速遏制,建议被害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同时,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与行为人进行协商和沟通。

来源:湘潭市司法局

编辑:凌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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