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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情人父亲20万元,妻子能否追回?湘潭中院: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

来源:红网 作者:吴佳俊 曾郁涵 编辑:楚湟 2025-10-10 0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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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10月9日湘潭讯(记者 吴佳俊 通讯员 曾郁涵)近日,一起涉及婚外情与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纠纷案件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情人父亲的行为无效,收款方需全额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周女士与冯某结婚三十余年,婚姻却在2010年左右出现危机。冯某与邓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而这一切周女士多年来并不知情。直至2020年3月,冯某通过银行向邓某某的父亲邓某转账20万元,这笔巨额转账最终引起了周女士的警觉。在得知丈夫不仅存在婚外情,还擅自处置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后,周女士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笔款项。

庭审中,双方就20万元的性质展开激烈辩论。被告邓某与冯某共同辩称,该笔款项系冯某偿还先前生意周转所借的16万元本金及利息,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称曾目睹冯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过程。周女士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质疑,所谓借款既无借条、收条等书面凭证,也无银行转账记录佐证,仅凭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明显不足;冯某作为家庭的经营者,对外发生十几万的大额借款,却从未与共同经营的妻子周女士商量,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加之冯某与邓某女儿存在特殊关系,使得转账动机更显可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的重要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冯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名义是“赠与”还是所谓的“还款”,均侵犯了周女士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在证据认定方面,法院强调法律事实需要充分证据支撑。冯某与邓某主张款项系“还款”,却未能提供借条、转账凭证等关键书证。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因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且陈述内容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法院最终未予采信。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社会公众,夫妻作为同舟共济的利益共同体,在处理重大财产问题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任何试图通过隐瞒、欺骗方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会伤害夫妻感情,动摇家庭根基,最终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维护婚姻的忠诚与稳定,既是对彼此最基本的尊重,也是对家庭财产最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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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佳俊 曾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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