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湘潭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理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规定:“ 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其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对‘两高一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及《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第15条规定: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供水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超定额在20%以内的水量加价50%,超定额(计划)超过20%不足40%的水量加价100%,超定额(计划)在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根据上述政策文件规定,参考长沙、株洲、常德、张家界等市、州的做法,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审核制定了《湘潭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
二、我市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提出的新规定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以潭发改价商〔2018〕386号文件印发的《湘潭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范围、时间节点、用水定额、分档水量加价标准以及资金征收与使用用途,规定市区、县城以及有条件的建制镇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定额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均应实行这一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市本级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三个县城应在2019年底前完成,有条件的建制镇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规定以非居民用水户最近三年的平均用水量作为其年度用水定额,超过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还应按《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对“两高一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的加价标准。非居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三、我市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建立实施城镇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目的在于提高非居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实施方案以非居用水户最近三年的平均用水量作为其年度用水定额,旨在既适时启动我市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改革工作,又尽量少增加或不增加企业用水负担。以我市城区主要供水企业湘潭中环水务公司为例,以该公司2015-2017年平均用水量作为定额,公司每年可收取非居用水户累进加价费用33.34万元,按非居用水户15716户计算,每户每年平均加价水费只有21.22元,对企业等非居用水户的影响很小。
来源: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黄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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